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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纪委通报6起“一案双查”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12-14 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紧紧扭住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放,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为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及领导干部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市纪委将近期查处的6起实行“一案双查”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鹿城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谢云周等人因下属在防台值班期间违规饮酒、打牌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7月,鹿城区温瑞塘河管委会5名工作人员在防台值班期间违规饮酒、打牌,分别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处理。鹿城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谢云周和党组成员、副主任何国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瓯海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平等人因下属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8月,瓯海区体育局办公室主任、区体育中心主任郑元波违规收受下属工作人员礼金、参加下属工作人员支付费用的KTV娱乐活动,并在组织调查期间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瓯海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平和分管区体育中心工作的党组成员、少体校校长支彬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杨选泽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且在事件调查中存在失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乐清市大荆镇原副镇长朱知平因下属违规招投标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7月,乐清市大荆镇招投标中心违反规定,将大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作为工程类项目自行组织招标,导致招标结果无效,大荆镇政府赔偿中标单位6万元。大荆镇招投标中心主任管志洪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分管副镇长朱知平(现任大荆镇人大副主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瑞安市塘下镇副镇长戴美东因下属违规使用超标准办公用房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5月以来,瑞安市塘下镇环卫所所长杨文龙违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个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塘下镇副镇长戴美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5.平阳县民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学新因下属渎职、受贿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06年至2008年,平阳县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副主任科员潘文军、优抚安置科科长郑绍华、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原优抚安置科办事员)邓庆生等三人在残疾军人评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伪造申报材料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平阳县民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学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苍南县供电公司桥墩供电所副所长陈胜因下属中餐违规饮酒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6月11日,苍南县供电公司桥墩供电所6名职工中午在酒店用餐时违规饮酒,分别受到警告处分。桥墩供电所副所长陈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不折不扣地抓好省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确保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今年是问责之年”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强化倒查问责,做到应追必追、追必到底。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典型问题,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让问责形成常态、把责任落实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