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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单
发布日期:2019-03-29 09: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加强对农业农村和渔业等领域扫黑除恶宣传和发动社会各界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编印本宣传单,供各级农业农村局学习宣传。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2018年:治标。开展专项斗争,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治根。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2.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五个“坚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6.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众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8.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9.什么是“软暴力”?

答: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10.什么是“村霸”?

答: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对农村一些流氓恶势力的通俗用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四)是有组织、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11.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12.浙江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个走在前列”、“五个绝不允许”是指什么?

答:(一)要在坚决打击态度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势力;(二)要在依法办事、精准打击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造成任何一起冤假错案;(三)要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趁虚而入、把持基层政权;(四)要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黑恶势力滋生繁衍、做大做强;(五)要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走在前列,绝不允许任何一个地方因黑恶势力猖獗而民怨沸腾。

13.浙江省各级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扫黑除恶工作责任是什么?

省、市、县(市、区)各级部门单位“一把手”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对扫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负主责,要请慎用亲自、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局领导履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配合抓、共同抓,相关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温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要求和途径是什么?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三)破坏营商环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地霸”“村霸”“市霸”等黑恶势力;(五)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疗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六)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抢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七)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场所欺行霸市,强卖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八)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十二)自立门户、抱团组合或与本地黑恶势力勾结或参与黑恶势力作案的;(十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十四)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举报电话:公安110 ,举报邮箱:shce@wenzhou.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温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市市行政管理中心418室,邮编:325000)

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