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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09 14:45 字号:[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2012年底我省农财两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开启了我省在用拖拉机有序使用监督、合理报废回收和补偿惠民的管理格局。实施老旧拖拉机报废补偿6年以来,全省(除宁波外)共投入省级财政资金6190万元,累计共报废高耗能拖拉机56112台,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2011年的238人下降到2018年的36人。在提高拖拉机使用率、更新升级、减排节能和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等四个方面体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随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实施,更突现了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管理的重要性。2018年1月农业部颁布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分类进行了重新划定,原《报废办法》与此已不相适应。2017年10月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文要求各省变型拖拉机限期报废退出。2018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积极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加快淘汰老旧农机装备,促进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应用。为适应我省农机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机器换人”换得安全和环保,消减我省农村交通道路安全隐患和保障环境质量,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扩展适用范围、调整机具分类、区别报废条件、加快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等管理措施、报废补偿实施细则作必要的修订,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制度和报废补偿程序,进一步促进我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提前报废退出,为我省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管理办法》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提前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

《实施细则》提出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在报废使用年限有效期内可提出报废更新或报废补偿申请,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或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

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提出了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包括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其中,联合收割机为此次扩展机具。二是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分类。办法根据上位法规定,重新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重新划分归类,结合省情,继续保留变型拖拉机的类别,做好存量数的报废退出管理。三是差异化报废管理不同类别机具。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施行强制报废管理;对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施行鼓励机主自愿报废,到年限后经每年度检验合格,可继续使用。四是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报废年限。根据不同类别的机具规定,结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实际使用周期,规定不同的使用报废年限。五是加快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力度。自本办法施行起,对变型拖拉机按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提前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七是规范机具报废程序。本办法参照国务院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提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回收拆解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体实施,回收拆解企业需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进行回收拆解,鼓励企业提供上门回收便民服务。

《实施细则》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补偿对象。在本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二是规定了报废补偿标准。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补偿标准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补偿标准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补偿标准为4000元/台。三是规定省县补偿资金分担比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四是规定报废补偿程序。报废补偿程序由报废回收、报废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机具注销登记四个工作环节组成。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哪些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五方面的措施和支持政策:一是加强农机监理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二是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执法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时,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若继续行驶时,依法予以处理,并通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三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和报废补偿的政策适用范围。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四是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情,出台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五是提出报废补偿申请便民措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也可以到辖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格材料审核,做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解读人:朱松涛,联系方式:0571-8675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