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参与农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关工作,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