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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苍渔运00398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案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0-08-07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案发说明】

2018年9月14日9时许,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支队所属中国渔政33016船在巡航检查中,发现浙苍渔运00398船在218-5渔区(E121°17.40′,N27°41.52′)存在违法嫌疑。经登检,发现该船为捕捞辅助船,正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经批准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现场提取该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原件,证实该船为该船为捕捞辅助船。经批准,对该船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予以立案。现场勘查发现,该船主甲板上有一台流刺网起网机,正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经调查、核实,该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证据确凿,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船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本案中,该船为捕捞辅助船,案发时正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

【典型意义】

辅助船的行为更近似于服务业,甚至是商品贸易行为或服务行为。因而,辅助船从事捕捞行为,已经突破了国家的“船网工具指标制度”为基础的捕捞许可制度,因为其没有网具指标,也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捕捞限额制度”,因为其不具有捕捞配额。其从事捕捞属于未依法取得捕捞权而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渔业生产秩序,对此类违法,温州渔政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