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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渔船水上救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4 15:31 字号:[ ]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温州市渔船水上救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水上救助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国家海洋战略、提升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力。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海上搜救资金,保障搜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市是渔业大市,渔船水上险情、事故时有发生。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渔船参与水上搜救工作,原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4年印发《温州市渔业船舶救助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暂行办法》(温海渔安〔2014〕18号),因暂行办法到期失效,奖励资金暂停发放3年。我局于2021年再次申请渔船水上救助奖励资金10万元,用于褒奖参与抢险救助的渔船,鼓励广大渔民积极参与抢险救助行动。根据资金使用要求,特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该文件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要求:规定了奖励资金的范围,是指用于在水上对他船实施救助,且有突出事迹的我市所辖渔船给予一定奖励而设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部分奖励对象认定:规定了可奖励的对象渔船以及参考标准和综合分数计算公式。综合分数=救起落水人数/当年度救起落水人总数*50+拖带航程数/当年度总拖带航程数*30+救助人数/当年度救助总人数*20。若多艘船同时救起落水人员,人员数按平均数折算。

如当年度救助渔船数总数≧40艘,则对综合占比排名前二十的渔船进行奖励;如当年度救助船数总数<40艘,则对综合占比排名前50%的渔船进行奖励,如予以奖励的渔船数<8艘,奖励资金额度另行考虑。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

综合占比排名

(奖励资金/总资金)×100%

第一名

20%

第二名

12%

第三名

10%

第四名及以下

剩余资金平均分配

(注:如得分并列原则上都按同名次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部分申领奖励程序:规定了公示、审核、奖励方式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支付等程序。

第五部分附则。


三、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正式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渔港处 吴琼瑜  0577-8896036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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