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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1-02-25 17: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基本案情

5月19日,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船艇在对苍南县炎亭海域进行常规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船涉嫌违规捕捞,故执法人员准备对其进行登临检查。在渔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船上渔民戚某某拒不配合调查,用脏话辱骂、威胁执法人员,并采用直接跳海的过激方式对抗执法。执法人员迅速开展救援,并将其移送苍南县公安局处置。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本案中,戚某某在渔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情况下,继续用辱骂甚至跳海的过激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其行为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三、处罚决定

5月20日,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针对戚某某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件点评

由于部分从事渔业的渔民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经常躲避执法,不配合渔政执法人员调查,甚至暴力抗法,给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扰。而主动强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联动执法、行刑衔接机制,树立渔业行政执法权威,可有效震慑违法者,打压部分执法对象的嚣张气焰,保障渔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资源、护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