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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涉企免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09-18 16: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件名称:温州市平阳县某中华鳖养殖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当事人:温州诚通养殖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温州市平阳县某中华鳖养殖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涉及产品是中华鳖。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做好整改,于8月19日之前补齐生产记录。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签署了《农业农村(渔业)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8月17日,当事人提交补齐的水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按规定如期整改。

参照《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