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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严查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6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情况

案件1: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经调查,2022年7月杨某某与温州某工程建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运输并处置建筑泥浆。2022年7月27日,杨某某驾驶车辆从瓯海区某工地向洞头方向运输泥浆,随后杨某某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东围堤向洞头方向2.5公里处,向海洋倾倒建筑泥浆。2022年8月,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为由,对当事人杨某某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杨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杨某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2022年8月30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龙湾区蓝田渔港附近堤坝外侧,发现一辆货车停靠在堤坝外侧,现场有倾倒废弃物的痕迹。经调查,2022年8月30日,郑某某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雇佣的驾驶员汪某,将郑某某车间厂房装修产生的水磨石泥浆,倾倒至蓝田渔港附近堤坝外侧海域。2022年8月,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嫌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为由,对当事人郑某某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郑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上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均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郑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三、典型意义

自今年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将自然资源部门34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部门29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门5项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渔业部门)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当事人缺乏海洋保护法律意识,随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破坏海洋环境、危害生态安全。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严肃追责破坏海洋环境、危害生态安全的行为,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才能守护好碧海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