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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渔船进出港必报告 违者将处罚
发布日期:2022-12-13 15: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情况

2022年10月10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瑞安东山渔港对正在进港靠岸的浙瑞渔02129船、浙瑞渔02130船进行登检,经检查发现,该两艘渔船现场各有7名船员,而根据两艘渔船船长手机提供的进出港报告申报记录,每艘渔船仅上报了5名船员信息。执法人员对浙瑞渔02129船的船长王某、浙瑞渔02130船的船长陈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3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王某、陈某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

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不仅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渔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船舶信息、船员信息,开展疫情防控、海上救援等服务。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本案通过采用在渔港码头随机抽查、人员核对等方式,狠抓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渔船安全管理实效,并以反面典型案例对船东、船长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船东船长吸取事故教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