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发布日期:2022-02-21 14: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驾驶浙C*****小货车在柳市镇**村**路路边丢弃死猪。乐清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午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发现路边树丛共有多处动物拋尸点,有明显腐臭味,经现场清点约有小猪尸体、大猪尸体、腐败动物尸块若干,死猪尸体末佩戴及立耳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1年8月27日,乐清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张某某涉嫌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抛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当事人张某某于2021年8月20日至8月27日间分3次在柳市镇**村**路路边未按规定处理死猪9头。乐清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是国民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食用猪肉有很深的历史渊源。

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如不能妥善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就会埋下动物疫病传播的隐患,给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唯有加强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才能从源头上掐断以病死畜禽为原材料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流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乐清市人民群众能够食用新鲜的畜产品。

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还会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动物不仅会散发恶臭,一旦其身上携带有害微生物就可能会给环境、群众带来危险。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如在野外、河道等公共场所看到病死动物的,应当及时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溯源调查,并做好自身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