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浙苍渔00881船所有者、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发布日期:2022-02-22 14: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来源

2022年1月13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中国渔政33016船在南麂海域巡查时,发现浙苍渔00881船正在航行。经登临检查,船上现场共有船员8人,其中2人持有职务船员证书,3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另外3人无船员证书,且该船少配备2名职务船员。该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已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我局根据上述情况予以立案。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苍渔00881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位置为南麂海域(北纬27°26.69’,东经121°04.80’),船艏船舷两侧船名号标写为“浙苍渔00881”,船尾船籍港标写为“苍南”。该船共有船员8人,其中职务船员2人、普通船员证书3人、无船员证书3人,且该船少配备2名职务船员。执法人员提取该船的船舶证书,证书记载该船长31.7米,主机总功率为260千瓦,核定乘员9人,持证人为林某甲。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船所有者兼经营者林某甲、船员林某乙进行询问调查,制作林某甲、林某乙询问笔录各1份,林某甲承认在2022年1月13日11时08分,其现场负责的浙苍渔00881船在南麂海域航行作业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未按规定配备2名职务船员和雇佣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3名的违法事实。船员林某乙的询问笔录也佐证了该违法事实。结合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备标准规定该船应当要配备二级船长、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故该航次林某甲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雇佣未经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3名。经调查、核实,林某甲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批准对林某甲作出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林某甲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附录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渔业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36米的应当至少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主机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450千瓦的应当至少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的有关规定,依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00643):“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1名罚款1200-1500元;未按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每雇一名罚款1000元”,林某甲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雇佣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3名的违法事实,应按照裁量基准幅度进行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案例,渔业船舶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雇佣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应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全体船员共同保安全、促生产,执法人员持续加大对涉及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做到安全管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盲区,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