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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某所属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
擅自下水航行、作业案
发布日期:2022-05-19 08: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件来源:

2021年6月9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中国渔政33409船在江心屿附近瓯江水域巡查时,发现1艘船名号为“青渔机0004”、未刷写船籍港的船舶正在航行、作业。执法人员登临该船舶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渔业船舶证书,陈某某因涉嫌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查处过程: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登临“青渔机0004”船舶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船舶船舷一侧刷有船名号“青渔机0004”,船尾未刷写船籍港,船舶前甲板上有一副张网且有捕捞痕迹,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等渔业船舶证书。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6月9日驾驶“青渔机0004”渔船在江心屿附近瓯江水域下水航行、作业的事实,且截至6月9日,该渔船尚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9日9时许,陈某某驾驶自己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的“青渔机0004”渔船在温州市江心屿一带瓯江水域航行、作业。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陈某某所属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陈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陈某某所属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壹艘。

典型意义:

涉渔“三无”船舶种类杂、隐蔽性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正常渔业管理秩序,并存在较大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对保护渔业资源,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作为渔业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违法渔船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