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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第4期
发布日期:2022-07-22 17: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优秀案例一

瑞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8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瑞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称瑞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当日生猪出栏情况异常。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遂联合当地街道及瑞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瑞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当日生猪出栏申报检疫情况进行核实。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养殖场所、生产区域,对栏舍内生猪数量等情况进行拍摄记录,并对公司门口停放的浙C28926货车内的生猪进行检查,发现了当事人这一车共67头生猪涉嫌违法使用耳标的线索。2022年3月19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对瑞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瑞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涉案的67头生猪不符合补检条件,不予补检的检疫意见。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规定,对该67头生猪予以收缴销毁。经查实,当事人瑞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共67头,重量为11120千克,货值166800 元。

【处理结果】经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从散户处收购生猪并为其佩戴自己养殖场申领耳标的行为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违法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适应违法行为原则”,该行为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34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受生猪差价高额利益驱使,违规调运生猪,伴随着违规使用耳标的行为,导致“洗”猪行为的出现。本案的严厉查处,一是对行业起到“查处一个场、震慑一行业”的效果;二是对监管单位的耳标发放、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起到警示作用;三是保障消费者买到放心肉、吃上安心肉。

本案对涉案生猪的处理,先由瑞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涉案的67头生猪不符合补检条件,不予补检的检疫意见,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规定,对该67头生猪予以收缴销毁。这是我市农业执法系统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经营依法就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涉案生猪,解决了同类案件办理时存在的生猪难以保存的大难题,值得学习借鉴。

(承办单位和人员: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队 张颖 潘小燕)


●优秀案例二

尹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肥料案

【案情摘要】2020年10月18日,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有流动商贩连续多天用货车运送肥料,在罗阳、司前等地进行销售。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现场当事人尹某某货车上装有15.4吨未售出的碳基·微生物菌剂肥料。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五项主要指标未检出,两项指标不达标,与标签标注基本不符。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泰顺县销售肥料47.56吨,未售出15.4吨,涉及农户一百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8万多元。该肥料是一私人作坊冒名“山东地速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肥料,老板王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2个月并退回销售款,当事人尹某某是团伙成员,负责现场销售,羁押两个月后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办案亮点】“三个高”

1.高警惕,查伪劣。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用执法通对肥料检签进行查询,结果并无异常,但鉴于日常经验,流动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可能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按产品质量问题将其扣押并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是伪劣产品。

2.高效率,锁证据。由于案发地涉及广,受害农户多,泰顺县农业农村局迅速与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沟通交流,并召开案件分析会,成立案件调查工作组。工作组赴罗阳、司前、百丈等乡镇的村社,现场走访购买过该肥料的村民80余人,对存货现场给予拍照、录影,加班加点调查取证,精准统计货值和违法所得,为后续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高协作,成大案。对于该案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没有强制扣押权限,市场监管局及时扣押肥料固定证据,避免出现流动商贩难以追查的局面。县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追回了受害农户的损失。正是各部门之间的高度协作才促使此案成大要案并入选“泰顺县年度十大处罚案例”。

【典型意义】当事人主要通过发展村级销售代理人,采取宴请、讲座等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以买一送一、送货上门等优惠措施诱惑群众现场签订合同并当场付款,在短短三天时间就能牟取暴利15万多元。该起案件的侦破,有力震慑了以售卖假劣农资产品牟取利益的不法商贩,充分打击了“肥料忽悠团”的嚣张气焰。

(承办单位和人员: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队 林海阳  潘育东)   

●问题案例

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24日,温州市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悦绿333”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种子水分10.9%,高于GB16715.5-2010水分≤10.0%的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从温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购进“悦绿333”种子10包(一包300g),并在门店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7包,抽样2包(送检1包、留样1包),库存1包,销售价格33元/包,获违法所得231元,货值330元。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温州市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悦绿333”种子2包(包括留样的1包);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9000元。

【案卷点评】1.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人员未签名。2.询问笔录中未记录是否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当事人姓名与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姓名不同,但案卷中未作说明;页码编印错误。3.《责令改正通知书》签发时间与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相关表述时间不一致。4.整个案卷未说明有无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购货上家,即未对是否追溯调查作出说明。5.文书制作校对不细致,存在货值打印错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