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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违法,我们要坚决说“不”!
发布日期:2022-07-29 08: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7月27日下午,我市召开全市涉海涉水渔业安全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各地连夜行动。龙港市渔政、海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城中派出所、龙港市海上蛟龙救援队对新城龙湖水域进行巡查,现场发现电鱼人员,执法人员立即查扣大功率电瓶、升压器、电触竿等作案物品,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公安处理。永嘉县渔政、公安执法人员在沙头镇河道蹲守,趁着夜色开展突击执法,直至凌晨,查扣涉渔船舶2艘,并现场对违法人员进行调查。

全市电鱼专项执法行动还将持续开展。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总有人不满足于传统捕鱼手段的“低效率”,转而利用电鱼这种违法手段,破坏渔业资源。今年4月,夏某猛、卓某丽驾驶渔船在永嘉沙头楠溪江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永嘉县渔政部门发现。被查获后,夏某猛预缴人民币30000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37元,自愿认罪认罚。最后,夏某猛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737元。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电鱼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国家为什么要禁止电鱼?

对人来说,开展电鱼的往往觉得电鱼设备的电压不够而私自进行改装,由于控制不当、设备漏电导致发生触电事故,连抢救的机会都没有。

对鱼来说,电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作业方式,当大功率高压电接入水域,可以说是对水中生物的“无差别攻击”,就算一时侥幸逃生,鱼类的繁殖器官也已遭到破坏,水域将失去生机。

对环境来说,鱼类大量死亡后变成腐烂的有机物沉淀,水藻大量生长,浮游生物及微生物也受电击牵连,导致生态平衡被打破。

电鱼这种行为损害的是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我国法律自然是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坚决杜绝电鱼行为,守护好我们宝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我市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电鱼专项治理的通知》,重拳打击电鱼违法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电鱼违法行为。

二是严肃查处非法制销电鱼设备行为。

三是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是切实强化宣传引导。

杜绝电鱼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参与,让我们共同行动,坚决向“电鱼”说“不”,携手保护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