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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庄某某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案
发布日期:2022-08-01 09: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来源

2022 年4月28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湾区蓝田渔港执法检查时,发现渔船浙平渔80121正在靠泊蓝田码头。执法人员登临渔船进行检查,渔船所有者兼船长庄某某现场出示船舶有关证书,证书有效,所有船员均有船员证书,但《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载明的核定乘员为6人,船上实际有船员7人,超载1人。庄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述情况予以立案。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4月28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以庄某某涉嫌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立即对庄某某提供的船舶证书、渔业船员证进行核实并提取涉案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船上7名船员的渔业船员证的复印件。2022年5月10日至5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船长庄某某和船员邓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两份询问笔录都证实2022年4月25日至4月28日,涉案渔船在海上一直有7名船员在船生产作业,归港后在龙湾区蓝田渔港靠泊时被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庄某某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批准对庄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

庄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按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超载1人,为较轻阶次,该案适用于较轻阶次,故对庄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四、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在设计建造时,都根据船舶的生产作业类型、吨位等核定了乘员人数。渔船超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涉渔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渔船超员作业危害的警示教育,加大对渔船超员作业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