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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苍南“6·22”非法捕捞销售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3-11-14 10: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2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与苍南县公安局进行联合执法时,在金乡镇龙金大道上发现两辆载满鲜活螃蟹的运输货车。苍南县高度重视,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和苍南县公安局抽调精英力量,成立联合案件专班进行溯源深挖。经调查,发现该鲜活螃蟹是一伙以杨某某、饶某某等人为首的非法捕捞团伙准备运往杭州销售的,该团伙常年盘踞在金乡镇石坪从事海鲜渔获收购生意。

2023年6月22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并联合公安局部门对货车驾驶员段某权和张某超进行询问,对渔获物扣押封存。2023年7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组织大量精干力量赴杭州市、瑞安市、龙港市、苍南县等地进行统一收网行动。本案涉案对象36人(其中4人被苍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5人被刑事拘留,7人被取保候审),涉案“三无”船只5艘、运输车辆2辆,涉案非法渔获5247.5斤。

二、处罚情况

本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于6月 22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四、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今年的破获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捕捞案件,实现了对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链打击,有力震慑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切实守护我市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