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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渔业船员未携带船员证书,免罚
发布日期:2023-12-22 10: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8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瓯江巡查发现浙某渔96**8、浙某渔92**9正在航行、作业。经检查,船上人员未携带渔业船员证书。经执法人员在“浙渔安”系统查证,当事人的渔业船员证书真实有效,且符合职务船员配备标准。当天晚上,当事人家属连夜将职务船员证书送至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渔业船员航行、作业期间未携带渔业船员证书的应罚款2000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温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该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背景情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历年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渔民由于未随身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而被行政处罚,并不是个例。此前,在一年一度的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海上党支部“与渔民兄弟共过政治生日”主题活动中,不少渔民党员提到:“出于担忧证书弄脏或遗失,会选择将渔业船员证书放在家里,不随身携带”“海上捕捞作业情形难辨,船员因病或受伤,或是发生急事,也会有需要临时回港的情况”。大家说得很中肯,也符合情理。

在法律层面,柔性执法并不是降格执法,再好的人性化执法也要遵循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第四十二条规定“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条规定“可处罚款”,而不是“并处罚款”,为柔性执法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技术层面,经过近几年数据化、信息化铺设架构,省“浙渔安”、温州“海上斑马线”等平台逐步成型,船员基本信息、持证情况等数据全面“上云”,已实现线上查询功能。只要船员合规持证,是否携带原件并不影响上岗技能,为柔性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撑。

三、经验做法

为深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建立“惩教并举、审慎包容、轻微免罚”的服务型渔业执法新模式,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梳理了“渔业船员未随船携带证书”以及“船员因病等特殊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必须离开本船回港,导致未配齐职务船员”等两种高频执法事项的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与适用条件。经过调研走访、咨询法律顾问、案审会讨论、党组会研究、网络公示等规范程序后,2023年8月,《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应运而生,同时明确要求特殊情况回港的行为须符合四种情况,最大程度避免安全风险,比如:因病等特殊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必须离开本船回港,且有医疗等相关证明;进出港报告应真实准确、人证相符;离开本船时应向市或县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备;本船应及时回港。基于此,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情形实行柔性执法,不予罚款。同时,对船长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还比如:事项清单中所称的“未携带有效证书”指的是“渔业船员证书”,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船舶证书应当随船携带,以免发生“三无”船舶、套牌船舶等违法情况。

四、实施效果

《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对渔民未随身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因病回港等情节轻微的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方面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减轻了渔民的负担,让渔船安全监管更有温度。另一方面也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指引,提升了执法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