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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19 09:10 字号:[ ]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关于《关于农业行政执法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6月7 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温州市政府出台《温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将服务与法治相结合优化农业农村法治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农业农村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内生增长,而且还能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为深入实施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建立“惩教并举、审慎包容、轻微免罚”的服务型农业执法新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该《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农业行政执法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八方面具体措施,具体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推行“首违不罚”清单,推行农业柔性执法,实施“执法+服务”模式,推进农业纠纷化解,推动企业行政合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农业执法监督等。

提倡党建引领“农业执法+服务”工作。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主要是围绕创建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典范,组织开展“党建引领·双创双评双建”活动,创建“绿剑先锋岗”和“农业执法示范窗口”,广泛开展赛马比拼,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积极培育“一专多能、通专结合”执法队伍。坚持打造勤廉并重执法队伍,以优秀党员的高标准要求每一名干部,强化群众监督和回访评价,坚决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意见》推行的“首违不罚”清单(附件1)是温州市农业执法领域首次整理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给予的尺度是可罚可不罚,这条法律给了执法人员办案空间,也给了责任和压力。“初次违法”和“及时改正”都是客观判断因素,但“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则比较主观,一般情况下,为保障办案的公正,需要提交案审会讨论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再决定是否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样操作的问题有二:一是整体流程耗时长;二是因为讨论的人员不同,同一行为,可能在温州各地区处罚口径不一。此次发布 的“首违不罚”清单,涵盖农药、种子、植物检疫、肥料、兽药、动物卫生、饲料、农机等多个农业执法领域,梳理确认20种“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全市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面对这20种违法情形时,可以参考《意见》破除办案人员心中顾虑,迅速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提升办案效率,初步建立“惩教并举、审慎包容、轻微免罚”的服务型农业执法新模式,有力优化农业农村法治营商环境。

农业执法的涉企行政合规工作包括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事前合规主要是在涉企审批阶段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以及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做好联审联批服务工作。事后合规主要是在企业违法之后,建立事后纠错机制,试行“三书”同达制度,也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送达,对企业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后续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并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鼓励企业主动及时开展失信救济、消除不良影响,重回市场竞争赛道。

三、实施时间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解读人:张发浩,联系电话:0577-86068709。

2023年6月18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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