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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1期)
发布日期:2024-01-04 11: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例一】闽霞渔09**9船大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12日10时30分,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东沙渔港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登临闽霞渔09**9船,检查发现船上有两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其中1台AIS静态信息与该船信息不符。针对该船大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违法情况分析】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是一种新型助航系统,具备自动交换船位、显示航速、航向、船名等重要信息的功能,可以有效减少船舶碰撞事故,是船舶必备的通导设备。法律法规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对该船未按规定使用AIS的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提升了船长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渔船安全生产、规范航行。

【案例二】池*渔业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18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赴舟山对长期异地生产作业的瑞安籍渔船开展专项检查。在对航行的“浙瑞渔13**8船”进行登临检查时,发现该船船上共有船员10名,现场仅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轮机长等两名职务船员。针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池*未按规定配备助理船副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违法情况分析】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航行、作业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包括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规定,船长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渔船应配备二级船长一名、助理船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本案中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赶赴舟山对异地作业渔船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助理船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切实履行了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能,保障了异地作业渔船的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