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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黄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4-02-18 10: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热心市民在瑞安市陶山镇环乡河水域拍到3段共55秒视频与5张照片,反映1人正在泡沫板上从事电鱼作业,并现场举报。根据现场照片与视频显示,黄某某站在一艘很小的泡沫筏上,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泡沫筏上的水桶中已有较多渔获物。随后,通过瑞安融媒体报道,引发较大影响。经陶山派出所调查,1月13日确定当事人身份,1月15日当事人到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接受问询并制作笔录,黄某某承认自己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在当日对当事人黄某某电鱼行为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对当事人做出:1.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2.没收电鱼工具1套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电鱼危害大,国家对电鱼行为明令禁止。对人来说,开展电鱼往往会觉得电鱼设备电压不够而私自改装,由于控制不当、设备漏电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鱼来说,电鱼作为一种“不留后路”的方式,是对水中生物的“无差别攻击”,破坏了水生态平衡。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坚持依法从严执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造成影响等因素,严格依据渔业法、浙江省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本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与公安部门强化联动,快速构建起一条合法完整的证据链,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也是市民法律意识提升的充分体现,进一步构建起对电鱼违法行为的群防群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