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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2-21 09: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例一】林某某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航决定案

【案情回顾】受倒槽和冷空气共同影响,2023年12月19日-20日,我省近岸有大风浪,根据省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关于解除“12.15”管控指令和做好“12.20”强冷空气海上渔船防御工作的通知》,要求出海作业渔船于19日16时前到港避风。2023年12月20日,林某某拒不执行停航决定,驾驶浙平渔82**9船出海作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行为立案查处。

【处罚情况】林某某拒不执行停航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在冬春交替、气温波动时节,寒潮、大风和大雾给渔船的安全生产带来许多不可控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船东船长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调度指令,确保平安出航、安全归港。渔政执法机构加强与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联动,坚决执行“六防”“六铁”措施,对不服从指挥调度指令、未落实编组生产、擅自关闭通导设备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处,切实维护海上渔船安全。

【案例二】钱某某等3人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案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8日,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的《案件移送函》,载明钱某某等3人于2022年6月,驾驶“三无”船舶在飞云江流域航行,被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查获。经核实,该“三无”船舶主要用于渔业捕捞。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处罚情况】钱某某等3人驾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三无”船舶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三无”渔船未经检验擅自下水,船体小、船质差,抗风抗浪能力严重不足,属于海上严重安全隐患。在高价渔货的利益驱使下,“三无”渔船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海上捕捞秩序,也侵害了持证渔船的合法权益。今年来,市县渔政执法机构坚持以“打”开路、以“查”促整、以“管”保安,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等活动,为全市“三无”船舶大起底大整治行动提供刚性支撑,保障全市渔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