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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魏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4-04-12 10: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苍南县霞关海域检查时,发现“浙苍渔运某某船”正在锚泊。经登检发现,该船主甲板前部装有1台流刺网起网机,主甲板上堆有35张流刺网网具,网具上有捕捞痕迹。当事人已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对该船登临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固定该船被查获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0时01分,被查获地位置为霞关海域,及船舶证书、捕捞设备等现场检查情况。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魏某某提供的船舶证书进行核实,提取该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等证书复印件。证书载明,该船为钢制捕捞辅助船,船长28.29米,主机功率255千瓦,船舶所有人为魏某某。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船主魏某某、船长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魏某某、陈某某询问笔录。两人承认“浙苍渔运某某船”于2021年9月1日,从霞关出发,在距霞关2小时航程左右的海域从事流刺网作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综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0636),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1年度伏季休渔结束、渔船开捕后,我市查处的第一起渔业辅助船进行非法生产捕捞的违法案件。收鲜运输船“浙苍渔运某某船”属于捕捞辅助船,并不具备捕捞资质,不能直接从事捕捞生产活动。但面对海鲜产量好、价格高居不下时,还是有部分辅助船船主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利用无捕捞资质的辅助船进行捕捞生产。

捕捞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以及私自加装或非法改装成捕捞渔船,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本案中,市农业农村局秉持依法、规范的处置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发挥惩戒、教育和引导功能,对假借“捕捞辅助”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全力保护渔业生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