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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渔业船舶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4-04-16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例一:林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回顾】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经营的闽福鼎渔XXX船在温州海域进行多锚单片张网(俗称蓝丝网)作业时,被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经登检发现,该船船舶证书记载作业场所为福建省A类和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作业类型和方式为漂流刺网。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当场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林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二:谢某某渔业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案情回顾】2024年2月14日,温州市发布大雾大风防范预警信息,要求所有渔船在2月15日12时前归港避风。谢某某驾驶浙苍渔XXX船于2月15日16时49分才进港避风,不服从归港避风指令,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洞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谢某某立案查处。

【处罚情况】谢某某作为渔业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庄某某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

【案情回顾】2024年3月14日,中国渔政33026在洞头海域巡航时发现闽福鼎渔运XXX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通过甚高频16频道对该船进行多次喊话,该船均无回应。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船进行登检,发现该船的甚高频16频道处于关闭状态,在航行中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告诫船长要规范开启甚高频16频道,落实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庄某某立案处罚。

【处罚情况】闽福鼎渔运XXX船在航行期间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温某某禁渔期期间非法捕捞案

【案情回顾】2023年5月12日正值伏休禁渔期,温某某偷偷驾驶浙平渔XXX船至官山岛附近海域,通过将证书记载的流刺生产方式改变为拖网的船舶进行海上生产,被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经测量,该船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9mm,共获得57.71kg渔获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渔期、禁用渔具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移交海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温某某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没收生产渔具和渔获物57.71kg。

案例五:林某某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案

【案情回顾】2024年1月27日,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洞头海域对闽福鼎渔XXX船进行检查,该船船长26.2米,主机功率112千瓦,船上共有7名船员。该船应配备二级船长、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1名,现场核实后,发现该船缺配1名助理船副。

【处罚情况】林某某作为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