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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姜某某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案
发布日期:2024-06-24 11: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温州市瓯江口海域巡查时,发现浙玉渔1****船在温州市瓯江口海域锚泊。经检查,船长姜某某涉嫌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两名人员。因海上执法环境特殊,执法人员在报经本机关领导同意立案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案件调查结束后,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海域实施的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两名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之规定,已经构成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照相关规定,渔业捕捞船舶船员应当按照该船舶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等要求进行捕捞,未经批准不得用作海洋环境监测等用途。通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防渔船“带病”出海,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等案件从重处罚,持续巩固海上安全生产态势。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关于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温法建领办〔2024〕2号),在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向其提出合规指导建议,并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