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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4年伏季休渔以案释法
(第一批:违反作业场所、携带违规网具等)
发布日期:2024-06-04 1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今年来,温州市渔政执法机构扎实推进“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伏季休渔以来,共查获涉渔船舶68艘,立案查处30起,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全力维护海洋伏休秩序。为充分发挥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苍渔0****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7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平阳海域巡查时,发现浙苍渔0****船正在平阳南麂海域航行,执法人员登临浙苍渔0****船检查,发现该船船上有渔获物鮸鱼、鳗鱼,有延绳真饵单钩钓,该船捕捞许可证书规定作业场所为苍南县A类渔区。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跨县区进行钓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没收渔获物肆拾点陆斤”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苍渔0****船随船携带不合规标准的渔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龙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龙港市舥艚渔港四号码头时,对正在码头锚泊的浙苍渔0****船进行检查。登检后发现,该船二层甲板处堆放1张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具,网具上未发现捕捞痕迹,现场未发现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拖网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为45毫米,现场当事人对该网具所测量的最小网目尺寸进行指认。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之规定,龙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伍仟元整,没收单囊拖网网具一副”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闽福鼎渔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改造渔业船舶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9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N27°18’,E120°34’海域对正在锚泊的闽福鼎渔0****船进行登检,发现该船船舶证书载明作业类型为刺网,实际作业类型为拖网,现场有加装拖板等设备。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改造渔业船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之规定,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再次提醒渔船:海洋伏休是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重要时期,也是海洋渔业执法的严管时段,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携带违规网具或者出海偷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