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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改居”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8-05-03 15: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鹿城区

我所派驻的鹿城区南汇街道巨一村属于鹿城区新中心地带的城中村,全村的大部分区域已完成拆征,但是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正在解决中。今年三月,我市开始部署“村改居”试点工作,鹿城区确定在南汇、滨江、南郊、双屿四个街道各选择一个村作为试点村,南汇街道已初步确定巨一村为试点村。我与南汇街道相关分管领导、业务科室,以及巨一村两委干部一起进行了前期调研,梳理了相关问题与困难,现就我们认为比较重要的三个共性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思考和建议。

(一)村民利益问题。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村民在各方面(如拆迁政策、独生子女保险、辖区学校入学、村集体收入的税收等方面)都比城市居民有更多的实际好处,村干部的收入也远远高于社区干部,要进行“村改居”试点,首先就要解决如何提高村干部与村民积极性的问题,因为“村改居”最终必须要由村民大会通过决议。所以,我们建议在做出顶层设计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村民待遇不降低的原则,以及由各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配套规定,来打消村民顾虑。

此外,仅仅是村民待遇不降低,可能仍然难以提高村民的积极性。如政府的财力允许,若能够额外给予村民利益(如二、三产返回指标),当然能提高村民积极性,但目前来看出台这种政策的可能性很小。那么我们又有什么其他合适的抓手来提高村民积极性呢?我们的建议是将“村改居”试点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结合。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本来就应该解决的,只是因为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工作千头万绪,各街镇、各部门都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处理,一时间没有办法将所有问题都提上日程解决,而各城中村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又比较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所以就耽搁下来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并没有增加额外的支出。实际上,加快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于政府、于村集体(或村民)都是有利的,是双赢的。如果我们进行政策倾斜,对“村改居”试点村的历史遗留问题优先协调各部门进行解决,就有了提高村民积极性的抓手。

(二)股改问题。“村改居”后原行政村、自然村及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即不复存在,原村集体资产需平移至村股份合作社由原村民按股份比例享有。虽然村集体资产总额因市场价格的变化总是在浮动中,只要将资产项目核对清楚,是否评估出资产总额并非至关重要。但是各村民所享有的股份比例必须先行量化固定,这一步未顺利完成,股份合作社是无法完成规范登记的,也容易在今后引发争议乃至群体性事件,以及还涉及到复杂的程序性障碍(股改方案、村民股份比例的量化确定,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村改居”后村民代表大会已不复存在)。所以,我们认为“村改居”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当以村民股份比例量化固定、股改完成为前提。

巨一村原来在形式上是完成了股改的,但仍有历史遗留问题(公务员持股问题)存在,股权证亦未发放,这一点对于“村改居”试点工作的开展来说确为不利因素。但是,据我们初步了解,大部分城中村的股改都还不属于实质完成,此外,有部分城中村还没有进行股改。因此,我们建议将股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纳入“村改居”试点工作顶层设计的范围,并在试点工作实际推进中前置予以解决。

(三)是否规定村集体资产留存比例或数额的问题。城中村拆征后,虽然绝大多数村民家庭都获得了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补偿,目前生活无忧,但是鉴于村民整体素质不高、大量中年村民没有工作的现实,他们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很弱。而我市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尚不能做到全员覆盖,一旦部分村民将财富挥霍一空,如果没有一定数额的集体资产作为解决其生存保障的安全垫,将来可能会产生我们政府难以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在进行“村改居”试点工作顶层设计时需要硬性规定村集体资产留存比例或数额(根据原村民人数来确定)。

当然,鉴于村民对村干部普遍不信任的现实情况,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作来引导、说服村民,获得他们的支持来通过留存村集体资产的决议,这的确会使“村改居”试点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付出更艰辛的努力,但我们认为这些付出是有价值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顶层设计硬性规定了村集体资产留存比例或数额时,我们开展工作就有了政策依据,也就相对容易做通村民的工作。另外,村集体资产平移至股份合作社后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比较复杂,如果相比较于现在的村集体而言,股份合作社需额外支出税务成本,“村改居”试点工作也很难获得村民的支持,所以需要税务部门研究解决予以政策支持。(鹿城组 郑国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