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流通性大,疫病传播风险高,推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控制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8﹞15号),明确将浙江省列入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省之一。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制定了《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2020年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了首批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确认了234人为首批渔业官方兽医。2020年农业农村部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文件,推进全国范围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全覆盖。
由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的要求和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中,《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工作机制、渔业官方兽医制度、检疫程序等内容,厘清行政、执法、技术各部门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中的职责,为全面推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渔业官方兽医制度、检疫程序、检疫处理、检疫管理、附则等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部门等内容。明确了水产苗种的概念,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渔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检疫工作。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规定了渔业官方兽医的职责、产生程序、人员资格等内容。明确了由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文书。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
第三章检疫程序,规定了检疫申报制度、申报点设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方式、检疫受理、检疫实施等内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检疫处理,规定了检疫结果判定、隔离、不合格处理等内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产苗种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由渔业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第五章检疫管理,规定了合格证明有效期、跨省引进苗种管理、违法违规处理等内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最长不得超过5日。
三、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1年2月27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联系处室:渔业渔政处,联系电话:0571-8675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