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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涉企免罚案例
发布日期:2021-07-02 09: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当事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

2021年5月27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农资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拆袋销售种子。涉及产品有红花世纪白荚等4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该经营行为,当事人予以配合,将拆袋销售种子下架存放该经营部仓库。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签署了《农业农村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6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6月17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拆包销售种子行为。

参照《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