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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切实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发布日期:2022-10-21 16: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来源

2022年8月1日11时许,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湾区南口大桥海域巡航检查时,发现浙龙渔62542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在登检时发现,船上携带流刺网网具,网具上有捕捞痕迹。经检查,浙龙渔62542船上携带20张流刺网,船上发现渔获物2箱。经请示批准,决定对浙龙渔62542船“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渔船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提取证据照片14份。该船材质为木质,船舷两侧刷写“浙龙渔62542”,船上有20张流刺网,船上发现冰鲜渔获物2箱(经称重冰鲜渔获物净重为34.35千克)。现场提取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由证书记载,该船船长9.15米,主机总功率为16.18千瓦,核定成员数为2人,持证人为江某某。同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江某某(浙龙渔62542船主及船长)和潘某某(浙龙渔62542船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份。江某某承认2022年8月1日凌晨4时许,浙龙渔62542船从龙湾区瑶溪街道大浦水闸出发,在瓯江南口海域用流刺网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2箱的违法事实,潘某某询问内容也佐证了上述事实。经调查、核实,浙龙渔62542船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批准,对当事人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没收浙龙渔62542非法捕捞渔获物34.35千克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

当事人江某某所属的浙龙渔62542船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20张流刺网出海捕捞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权力清单编号02-00634:海洋船长12米以下的罚款区间为0.6-2.5万元,裁量种类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

四、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在伏季休渔期间违反关于有关规定进行捕捞的案件。国家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更好地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推进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违反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不仅扰乱伏休管理秩序,破坏渔业资源,而且影响了渔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渔业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打击,加大港口巡查、海上巡航的力度,确保伏季休渔制度落实到位,渔业安全生产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