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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教唆他人无证驾驶休闲渔船,船东、船长双双被拘留
发布日期:2022-10-26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苍南海域巡查时,对正在航行的“浙苍渔休06028”船进行登临检查,发现该船船长未能出示有效的船舶适任证书,现场船上搭载10名乘客。针对该船船长张某涉嫌无证驾驶载机动船舶的行为,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移送至温州海警局处理。在调查中发现,该船船东林某在明知张某未取得相关船舶适任证书的情况下,仍雇佣、唆使其驾驶“浙苍渔休06028”船从事载客营运活动,遂对林某以涉嫌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立案查处。

2022年9月15日,温州市海警局对“浙苍渔休06208”船驾驶人员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从事载客营运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7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船东林某明知张某未取得有效的船舶适任证书仍教唆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3.《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本案是温州市首例对休闲渔船经营者及船长一并处罚的案件,通过倒逼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休闲渔船安全、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