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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2-04-14 16: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北白象镇某村河道附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吴某在河道电鱼,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电捕鱼设备一套(网兜)、电线50米,渔获物3尾小鱼,吴某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30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吴某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某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将吴某捕获的渔获物及电捕鱼设备等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后对吴某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吴某于2022年3月30日12时30分左右,将电捕鱼设备的电线接到家里的电源箱内,通电后在河里进行电鱼,至案发时,共捕获渔获物3尾小鱼。吴某系2022年度内首次被查获,渔获物未出售,不以营利为目的,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事实。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电捕鱼工具和渔获物(3尾小鱼),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电鱼是一种非法捕捞的行为,对河水中的鱼类进行电击,会导致鱼类出现不可逆的伤害,电捕器会瞬间释放强大的电流,这种电流已经超过鱼类所能够承受的压力,进而导致鱼类性腺损伤,无法产下鱼卵,最终直接丧失掉繁殖的能力。其次,电鱼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河水中的水生生物,电捕器瞬间释放的电压会导致水中生物受到伤害,其中包括微生物、昆虫,以及蝌蚪等,这些微生物共同营造了河水中的生态平衡,一旦这种平衡遭到破坏,那么就会导致水中的生物链断裂,最终导致水中的其他生物大量死亡,使得河水受到严重的污染。电鱼的行为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勿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电鱼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