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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休闲渔船从严管 无证驾驶要拘留
发布日期:2022-08-22 11: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情况

2022 年6月1日至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洞头海域巡查时,查获浙洞渔休00202、浙洞渔休00229两艘违规休闲渔船。执法人员登临渔船进行检查,该两艘休闲渔船除未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之外,负责驾驶的船长未取得有效的船舶驾驶证书,且本航次载有乘客。该船所属经营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未履行安全责任,执法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驾驶的船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照程序移送当地海警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2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队在苍南县霞关海域再次查获两艘(浙苍渔休06022、浙苍渔休06028)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休闲渔船,移送当地海警机关处理。

二、法律依据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调查与处理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违规休闲渔船浙洞渔休00202、浙洞渔休00229依法责令整改,并于2022年8月11日分别处以罚款3500元和5200元的行政处罚。

浙洞渔休00202船长许某某、浙洞渔休00229船长曾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属情节严重,2022年7月27日由海警机关处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休闲渔船作为新业态产业,面向社会群体范围广,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休闲渔船安全航行和营运作业的必要条件。当个人或公司为了减少营运成本而未按规定配齐人员,将对休闲渔船带来巨大安全隐患,影响了休闲渔业的健康发展。

应对当前休闲渔业发展迅速、安全生产形势迫切,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印发《关于突出“十个严格” 全面加强休闲渔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船管理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明确休闲渔船管理要求和执法要点,突出刚性执法,严格检查人员、设施、制度等情况落实,通过严查一批船员未持证典型案件,尤其对无证驾驶等严重情节进行移送海警,强化休闲渔船主体安全责任意识,筑牢海上渔业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