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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江禁渔”以案释法:李某使用有害渔具进行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2-08-25 14: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情况

2022年4月27日21时许,李某在永嘉县岩头镇鲤溪村前溪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地笼网2只、水桶2只、自制网兜2个等,李某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永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30日,永嘉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永嘉县农业农村局以李某涉嫌使用有害的渔具进行捕捞为由,对其立案调查。根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结合案发时间属于浙江省八大流域禁渔期期间,对违法当事人从重处罚款2500元、没收地笼网等渔具。

二、法律依据

依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以下称楠溪江保护范围)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楠溪江保护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布。

依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三)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依据《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三项规定,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的,由永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典型意义

地笼网属于笼壶类型网具,网目极其细小,作业时对鱼类大小、种类没有选择性,特别是对幼鱼的破坏程度很大,阻碍了鱼类种群的自然生长繁衍,严重影响水域生态。《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将地笼网定义为有害渔具进行管理,为内陆渔业执法管理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