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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郑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3-11-14 09: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3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蒲岐镇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在郑某某存放养殖设施及物品的仓库内有半包65%五氯酚钠(0.455kg)。经询问,郑某某表示现场存放的半包五氯酚钠是其养殖彩虹明樱蛤用剩下的。4月13-14日,执法人员先后对养殖塘内的彩虹明樱蛤监督抽检,总计抽样12个批次,经检测,其中6份样品抽样不合格。

经调查取证,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5月9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千家万户。本案的依法判决,既让当事人承担了应负的法律责任,达到惩戒效果,又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宣传作用。同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的持续深化,构建起一条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监督抽检等合法完整的证据链。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后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形成了强大的合力,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