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王**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发布日期:2023-07-20 17: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7日,洞头区农业农村局联合霓屿街道对渔港码头进行夜间巡查。巡查中发现一辆货车停靠在霓屿街道同兴村码头,车上载有若干新鲜海蜇。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车主王**于5月27日向“三无”渔船收购海蜇。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之规定,洞头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对王**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并没收违禁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问题出在水上,根子却在岸上,如果没有收购获益,也就没有偷捕。温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渔政执法机构聚焦非法捕捞,强化打击惩处,持续加强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力度,通过多部门协作,采取高速路口设卡、市场检查、码头检查、海上巡航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切实守护渔业资源和伏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