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浙洞渔休00**1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案
发布日期:2023-07-27 16: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洞头中心渔港登检浙洞渔休00**1船时,发现该船的3件灭火器过期。当天,洞头区农业农村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申请出海作业,遂要求洞头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二、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仍不按规定配备重要安全设备的,或一般安全设备3件以上的,为严重阶次”。本案中,浙洞渔休00**1船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3件,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渔船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捕鱼工具和生活起居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危及船员生命安全。做好渔船防灾减灾工作,减少渔船火灾事故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设备,落实防灾措施,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普及火灾防范与逃生自救知识,提升渔民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共同筑牢渔船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