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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林某某渔业船舶经营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未按规定标写船籍港案
发布日期:2024-10-18 10: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5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苍南海域巡查时,对正在航行的“闽福鼎渔*****”船进行检查。经登检发现,该船现场共有9名船员,其中有6名船员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且该“闽福鼎渔*****”船尾未刷写船籍港。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6-330220366000):“船长、轮机长未持有有效证书的,每一名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一名罚款2万元,普通船员每一名罚款5000元”。本案中船长未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罚款5万元;轮机长未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罚款5万元;大副未持有相应有效证书,罚款2万元;3名普通船员未持有相应有效证书,每1名罚款0.5万元,3名普通船员罚款1.5万元。以上,共罚款13.5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8- 330220330001)。闽福鼎渔*****未刷写船籍港,应认定为一般阶次,处罚600元。

以上共计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135600.00)。

【典型意义】

本案为渔业船舶经营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典型案件。依法配备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是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必要条件,是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素。特别是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对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配备要求更高、监管更严,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渔业船舶出海生产时,满足配备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备人数的刚性要求。

在本案办理中,执法机关还依据《关于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温法建领办〔2024〕2号)文件精神,在向当事人当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了《行政合规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等内容,提出合规指导及信用修复建议,不仅提升了执法效能和社会效果,也体现“执法为民”的初心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