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湾区海域巡查时,发现该处养殖活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遂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1月,温州某公司将龙湾区部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养殖活动,双方签订了出租合同,并收取租金。该公司上述“未经批准,进行围海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温州市某公司将龙湾区部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养殖活动,构成未经批准,进行围海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第四条第二款:“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进行围海活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温州市高度重视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出台《2024年温州市海洋行政执法行动方案》《关于切实加强养殖用海执法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方案,不断量化细化执法任务。今年来,全市已累计开展用海专项执法行动353次,海洋环境专项执法行动112次,海岛和海洋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198次,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7起,严打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守护碧海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