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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州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4-11-27 14: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温州某公司主动向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来电反映,其公司实施的某用海工程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为消除违法用海状态,自愿接受处罚。为查清违法事实,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前期部经理,委托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违法用海区域进行鉴定,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该工程于2013年11月批复立项,2014年7月开工建设,2016年9月通过完工验收。根据温州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用海测量报告》,该工程用海面积0.2051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类型为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经核实,该工程已被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获自然资源部备案,根据《温州市龙湾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该工程处罚后将补办用海手续,以达到消除违法用海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二、法律依据

温州市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海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构成未经批准,进行填海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要求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

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是利于拓展海洋发展空间、推动海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自然资源等部门积极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既维护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也为海洋产业发展拓展新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