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24年全省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温州市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等重要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动物诊疗机构;水产养殖、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主体;渔政、渔港、渔船、渔业安全生产主体等。
二、重点工作
(一)农资打假保春耕。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重要农资产品,在春耕生产农资集中上市期间,开展农资打假集中执法行动。种子执法: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白皮袋种子、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农药执法:重点查处隐性添加、无证产品、套证产品、过期产品、标签包装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肥料执法:重点查处假冒和伪造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农机执法:重点查处农田拖拉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销售环节:以经营门店、网络电商平台和打击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为重点。
(二)农产品“一账一网一证”专项整治。以各季特色农产品生产环节为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主体建立生产记录台账、网购农业投入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一季度特色农产品主要为草莓、番茄等;二季度特色农产品主要为杨梅、枇杷等;三季度特色农产品主要为葡萄、猕猴桃等;四季度特色农产品主要为瓯柑、四季柚等柑橘类。
(三)豇豆农药残留专项执法。严把豇豆采摘上市关口,加大对豇豆常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百威等11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和灭蝇胺等7种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行为以及常规用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使用等问题。
(四)家畜违法屠宰和调运专项执法。以整治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调运、违法经营畜产品为重点,从屠宰、调运、冷链配送、经营等环节入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违法违规调运、未按规定检疫或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建立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家畜屠宰和调运秩序,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加强畜禽养殖、屠宰、调运、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养殖档案、畜禽标识佩带、动物强制免疫、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制度,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及非洲猪瘟假疫苗等违法行为。同时,强化我市2个省际检查站规范化建设,提升畜禽调运的报验和落地报告制度执行能力,重点查验非洲猪瘟等染疫畜产品。
(六)绿剑护芯”专项执法。聚焦农业“芯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开展春秋季种子市场、夏季良繁基地、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检查行动,严打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七)渔船安全执法。把“春雷2024”行动作为全年执法工作的有力抓手,聚焦渔船适航、安全终端设备、救生设施、船员适任、进出港报告、避风指令执行等安全违规多发环节,坚持“六查六不放过”原则和严管严治严打“三严”举措,以刚性执法倒逼安全本质提升。全市在册渔船安全执法检查覆盖率不低于98%,蟹笼、大型冷藏船(加工船)、休闲渔船、老旧渔船、10人以上渔船等重点渔船安全检查覆盖率100%。组织北上渔船联合执法组,分春雾季、伏休期、秋冬汛三个阶段,赴渔船停泊地开展执法检查。深入推进“商渔共治”行动,强化与海事部门互通联动机制,每季组织1次海上联合执法行动。
(八)“三无”渔船打击取缔。实行“清港为主、海陆并进”的执法模式,建立健全水岸联动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属地乡镇,每月定期开展“清港”行动。强化源头治理,联合经信、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渔业船舶修造厂全覆盖检查,每月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岸线巡查不少于1次,对无证造船厂(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加强海上作业“三无”渔船打击力度,协同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充分利用海上斑马线、小目标雷达、综合智治平台等精密智控系统,实施港口精准拦截、海上精确打击,并对查扣的“三无”渔船实行源头追溯,找出非法造船窝点。
(九)防台防寒潮执法。加强与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联动,对不服从安全指令的渔船,列入重点执法对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台期间渔船违规行为查处的通知》(温海渔专委办〔2021〕4号)从速处理,对船东船长进行警示教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航等惩处措施。各地保持渔政执法船备勤状态,强化执法船应急救助保障能力。
(十)海洋伏休执法。对2024年新伏季休渔制度,早研判早部署,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等制度。突出专项捕捞许可渔船执法,严打以渔船特许之名从事非法捕捞,严打非特许渔船出海生产。开展外省籍渔船专项大治理,严打外省籍渔船非法进入我市管辖海域从事非法捕捞,严管外省籍渔船长期停靠在非船籍港地。聚焦海上和渔港两个执法阵地,组织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省际联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作业生产的渔船,一律记录在案,作为次年申请特许的必审条件。
(十一)三江禁渔执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4年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管理的通知》,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的渔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地执法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和执法监管,推行“水陆空+电子”执法模式,加大夜间、周末非工作时间的执法频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实现捕捞、销售全链条执法。
(十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生野生动物野外栖息地执法巡护,严打非法猎捕行为。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打击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力争办大案、办要案。加强河道生态保护,会同民宗、慈善机构规范外来物种放生,防治鳄雀鳝、巴西龟等外来水生物种侵害。推进在公园、湿地、重要水域建设放生平台,引导放生本地物种。
(十三)电鱼专项治理。深化“破冰”执法行动,巩固电鱼专项治理成果,扶持发展护渔队,大力推进群防群治格局,推行情报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联动机制,强化快速响应、快速执法能力。借助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契机,把电鱼行为、“三无”渔船捕捞等执法赋权给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
(十四)幼鱼专项执法。联合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使用、制销“一电四网”(电脉冲、多层囊网、密眼衬网、滩涂串网、地笼网)打击力度,联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展禁用网具清理取缔行动。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对渔获物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开展制销违禁违规渔具整治,严查严打违规运输、销售幼鱼等行为。
(十五)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坚持人民至上和大食品观,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高质量完成省市常规监督抽检任务,开展贝类、大黄鱼等重点水产品专项监督抽检,推广集中上市前“检查+抽检”模式,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助力温州大黄鱼品牌。以贝类、蛙类、淡水鱼虾等品种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发现一个问题、查办一起案件、化解一处风险。对问题水产品采取责令停止上市、无害化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重点查处滩涂贝类使用五氯酚酸钠违法行为。
(十六)海域执法巡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海岸线日常巡查,充分利用执法车辆、执法船艇、无人机等手段,加强海岸线及毗邻海域用海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海洋违法行为。全年开展海岸线执法巡查不少于12次,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巡查不少于6次。
(十七)海岛执法巡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船舶巡航、登岛巡查、无人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发现和制止海岛违法行为。全年开展海岛巡查不少于12次。
(十八)海洋生态执法巡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与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海警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依法查处海洋工程未取得海洋环境评价核准擅自开工、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等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全年开展海洋生态执法巡查不少于12次,开展海洋倾废专项巡查不少于6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农业“绿剑”和渔政“亮剑”系列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挥调度,强化执法保障。针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主动与属地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行动方案,确保行动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打击。按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综合查一次”要求,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协作,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完善部门间执法工作协作联动机制。持续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和扰乱农资市场秩序、农业安全生产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强化实战实训。持续开展“党建引领·双创双评双建”活动,实施海上党建品牌2.0工程,推动党建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实战交流,以训助战,以战促训,持续擦亮“绿剑先锋、农业铁军”和“海上党支部”品牌。
(四)强化执法服务。创新“执法+服务”模式,强化增值服理念,落实“三书”同达制度。坚持“先普法再执法”,清单化梳理农业普法菜单,进行“订单式”精准普法;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惠农政策宣传解读和普法宣传活动。
附件:2024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任务)表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