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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4年伏季休渔以案释法(第二批:船长未确保携带证书、违反作业场所等)
发布日期:2024-07-22 15: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伏季休渔以来,温州市渔政执法机构扎实推进“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全力维护海洋伏休秩序。为充分发挥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苍渔休0****船船长未确保渔业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6日,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出动中国渔政33406,在苍南县海域登临检查浙苍渔休0****船时,发现该船船长未履行“确保船员携带相应船员证书”的职责。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鹿渔9****船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8日,当事人所属船舶浙鹿渔9****停靠在浙江省鹿城区山福镇江南上村外瓯江水域,船舶前甲板放置流刺网1副。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之规定。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1.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2.没收流刺网1副”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瑞渔休0****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16时57分,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瑞安市齿头海域巡查时,发现浙瑞渔休 0****船在齿头海域拖网作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浙江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范围为:向东不得超过E120°45′ 30″N27°36′31″、E120°50′4″N27°39′7″、 E120°50′25″N27° 40′6″ 、E120°52′42.78″N27°43′10.19″(铜盘岛海洋特别经济区最西段)、 E120°54′53″N27°45′3等五点连线;向北不得越过瑞安与龙湾(温州经济开发区)及洞头的海域勘界线,向南不得越过瑞安与平阳的海域勘界线。该船实际作业地点已超出规定范围。

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之规定。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没收渔获物梅童鱼及龙头鱼共14.7kg”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再次提醒渔船:海洋伏休是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重要时期,也是海洋渔业执法的严管时段,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严禁携带违规网具或者跨区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