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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商渔船碰撞事故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30 08: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渔政监管处

8月1日以来,我市千余艘渔船相继出海,渔民满怀期待开启新一轮耕海牧渔。然而,渔船密集出海,海上“车水马龙”,商渔船碰撞风险悄然增加。为共筑安全防线,特回顾8月的商渔船碰撞案例,请广大渔民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案例1

8月7日22时07分,浙瑞渔12XX7船在连续25小时的海上航行作业后,于返航途中,因船长胡某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安排值班瞭望人员,且因长时间航行导致疲劳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锚泊于乐清湾候潮锚地的中国籍散货船“鹏X”轮,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渔船船头和货船船体不同程度受损。对此,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船长胡某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浙瑞渔12XX7船除自身船体损失外,全额赔偿“鹏X”轮损失,并责令停航一个月;浙瑞渔12XX7船所挂靠的祥望渔业合作社因渔船安全管理不力等原因,被实施为期两个月的挂牌整治,期间暂停合作社渔船交易资格,其挂靠的所有渔船作为执法检查监管的重点对象。

案例2

8月14日凌晨5时22分,浙苍渔00XX1船在前往渔区作业途中,因船长褚某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未安排值班瞭望人员,并在驾驶台靠在椅子上睡觉休息,致使航速8.8节的渔船处于无人操控的危险境地。5时42分,浙苍渔00XX1船行驶至28°08′N/121°48′E时船首撞上“永X25”轮中部左舷,造成两船不同程度受损。目前,渔业和海事部门正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针对此违规事件及造成的碰撞后果,将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方实施相应的法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责任相关规定

在渔船生产作业中,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及船长均肩负重大责任,这些责任不仅关乎经济效益,更直接关系到船员生命安全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需对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而船长则直接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上述两个案件中,渔船所有人、船长未充分履行职责,存在疲劳驾驶、瞭望缺失等问题,责任人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瞭望制度相关规定

保持正规的瞭望是渔船安全值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渔船安全航行和防止船舶碰撞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每一艘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据海事部门有关调查报告指出,人为因素导致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占比超过八成,其中未保持正规瞭望是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船员应严格遵守瞭望制度,确保海上作业的安全。

有效避让相关规定

渔船和商船在海上的活动区域有时会重叠,特别是在渔区内,渔船的数量较多,活动范围广,而商船则需要按照航线行驶,双方存在较高的碰撞风险。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浙瑞渔12XX7船、浙苍渔00XX1船两艘渔船在事发时未从事捕捞作业,为过路船。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应尽可能采取大幅度的行动,但直至碰撞事故的发生两艘渔船自始至终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

【渔船安全驾驶建议】

进出港

出港进港先报告,服从调度和安排。

航道船多勤观察,慢速安全保通过。

出海航行要编组,切莫脱单独自行。

编组生产常联系,互帮互助真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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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驾驶

驾驶瞭望莫分心,值班职责我牢记。

眼观六路看周边,耳听八方收信息。

避碰规则口中念,号灯号笛准确用。

不抢船头避大船,不抢风头避大浪。

疲劳驾驶最危险,值班换岗安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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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勤演练,科学施救莫慌乱。

报告事故要及时,时间地点和人员。

岸上干预是关心,预警提示即处置。

服从指令听指挥,遵纪守法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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