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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州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案
发布日期:2024-08-05 09: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回顾

2024年1月,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对瓯飞一期(北片)2号隔堤工程进行检查,发现2号隔堤工程有部分海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

经调查,2013年至2019年期间,温州某公司实施建设2号隔堤工程。2号隔堤作为瓯飞一期南、北两个片区分界,在隔堤中段设计了湖泊,但只确权了规划为堤坝的区域,未确权规划为湖泊的区域。由于政策变化,瓯飞一期围垦南片工程未能实施,为了使2号隔堤达到防潮设计标准,该公司擅自将原本规划为湖泊的区域进行封闭,并在2号隔堤东南端建设了突堤进行消浪,造成了海域使用违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经集体讨论,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移交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近年来,两部门持续深化用海用岛监管执法合作,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等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用海用岛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海域海岛开发秩序,全力保障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