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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阻碍渔政执法、禁渔期非法捕捞、招用无证人员、擅自拆除北斗和AIS等案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3日23时,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苍南海域,发现浙某渔休8****船正在作业,该船作业时间明显不符合休闲渔船规定的时限范围,涉嫌非法捕捞。渔政执法船通过甚高频、高音喇叭要求浙某渔休8****船停止作业,接受检查。但该船船长拒绝接受检查,驾驶船舶通过打转、S型航行、冲撞执法船等危险行为妨碍执法。后执法人员强制登船,现场检查发现该船共有船员3人,未搭载游客,船长为王某某。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无证驾驶、阻碍执法、禁渔期非法捕捞、招用无证书人员上船以及拆除北斗、AIS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

二、处罚情况

1.当事人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3-330220032000),对当事人处罚款3.5万元,没收渔获物11.95千克,对该船予以上排扣押。

2.当事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56-330220366000),对当事人处罚5万元。

3.当事人擅自拆除北斗及AIS等有关航行的重要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11-330220355002),对当事人处罚1万元。

4.当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船舶、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移交海警部门处治安拘留20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根据休闲渔业管理规定,休闲渔业船舶载客从事体验式捕捞活动,捕捞活动应当在白天适航情况下进行,同时不得从事休闲游乐以外的其他活动。本案当事人在休渔期间海鲜价格高的利益驱使之下,以休闲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对休渔期海上秩序造成冲击,影响了正常休渔渔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该船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擅自拆除北斗、AIS等航行安全设备,特别是在夜间视野不佳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他船无法识别该船而造成碰撞事故。在渔政执法船呼叫该船停止作业时,该船船长甚至采取危险行为,冲撞执法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厉处理。

休闲渔船是经由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休闲游乐活动的渔业船舶。休渔期间,各种作业类型的渔船分时段进行休渔,但休闲渔船作为体验式捕捞,不受伏季休渔制度约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政策从事非法捕捞,还采取多种逃避监管的手段,严重破坏海上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因此,休闲渔船一直以来是海上执法重点,渔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海警、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休闲渔船非法捕捞行为,如今年7月,渔政、公安、海警在苍南海域破获了案值达千万元的特大海上非法捕捞案,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