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说法:江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船员冒用他人渔业船员证书等案
发布日期:2025-01-08 14: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17日13时10分,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南麂海域巡查时,发现江某某驾驶浙某渔5****船正在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内(27°26′916″N,121°23′461″E海域)从事拖网作业。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船员冒用他人职务船员证书、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关闭甚高频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

二、处罚情况

1.江某某等11名船员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11名涉案人员均已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江某某缺配1名助理管轮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55-330220366000,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3.江某某关闭甚高频16频道的行为,构成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70-330220193002,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4.何某某冒用他人渔业船员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28-330220376000,责令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

综上,该起案件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3200元。

三、典型意义

禁渔区是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采用底拖网作业会严重破坏禁渔区线内海底结构和生物群落资源,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失衡。底拖网线内的海域禁止机动底拖网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是保护沿海底层渔业资源,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举措‌。在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不仅对海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责任。

此外,该船还存在擅自关闭通信设备导致通信中断,渔业船舶所有者放任本船船员冒用他人职务船员证书,缺配助理管轮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带来极大的海上安全隐患。作为渔业执法部门必须加大海上巡航、港口检查的执法力度,依法执法,积极开展以案释法与普法宣传,提升渔业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坚决守牢海上安全生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