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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叶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电脉冲非法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5-02-06 15: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一、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30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温州南麂海域巡查时,发现位于南麂海域(27°33′509″N,121°24′041″E)机轮拖网禁渔线内的浙某渔21**9船及相邻坐标的浙某渔46**3船,正在进行底拖网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登船检查。经检查,两艘船当事人存在“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电脉冲)进行非法捕捞”、“涉嫌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多项严重违法行为”。

二、处罚情况

(一)江某某作为浙某渔46**3船实际经营者于2024年12月30日该航次招用未取得二级船副、助理管轮证书各1名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构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56- 330220366000,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

(二)李某某作为浙某渔21**9船实际经营者于2024年12月30日该航次该船未按规定配齐二级船副1名,构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一)项,参照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55-330220366000,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

三、涉刑移送

经查,1月2日早上,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就查获的浙某渔21**9船及浙某渔46**3船在禁渔区内使用电脉冲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照法律相关程序,将其移交平阳县公安局,浙某渔21**9船、浙某渔46**3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两艘船20名涉案人员均已移送公安机关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典型意义

使用电脉冲拖网危害极大。首先,电脉冲会不分大小、种类地将鱼类电击致死或致伤,严重破坏渔业资源,使许多幼鱼无法正常生长繁殖,影响鱼类种群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电脉冲这种非法捕捞方式还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伤害其他水生生物,如虾类、贝类、浮游生物等,破坏整个水生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也损害遵守规定渔民的合法权益,破坏渔业管理秩序,不利于渔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下一步,渔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海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拖网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