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阔无垠的海洋上,一艘艘渔船承载着渔民的希望与生活的梦想,勇敢地驶向那片蔚蓝。然而,海洋的神秘与多变,也为海上渔船生产带来诸多潜在风险。每一起安全事故,都可能让一个家庭陷入悲痛;每一次违规操作,都是对生命和财产的轻视。现整理近年来渔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6起典型案例,供警示学习。
类型一:渔船未值班值守
2024年11月20日12时30分,船长黄某某驾驶闽某渔0***8船航行至27° 26′N、120°50′E附近海域时,擅自脱离岗位,也未安排其他船员值班瞭望,导致与正在航行的浙某渔0***8船发生碰撞事故。
当事人在船舶航行时擅自脱离岗位、未按规定值班瞭望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等规定,龙港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暂扣船长渔业二级船长证书一年。
类型二:不服从安全指挥调度
2024年8月20日,瑞安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接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通报,瑞安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接浙江省应急指挥中心《关于做好第9号台风“云雀”防御的通知》,于2024年8月19日10时41分对浙瑞渔0XXXX船发送了避风通知与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渔船应于8月19日22时前至东经125度以西海域避风,瑞安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于8月19日14时49分起到20日凌晨2时19分对浙瑞渔0XXXX船保持微信联系,要求其撤出危险水域。浙瑞渔0XXXX船接到通知9小时后仍未起航,直至8月19日21时起航,且未于8月19日22时到达东经125度以西海域,浙瑞渔0XXXX船船长兼船东蔡某某未执行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的避风指令。
经查,当事人已构成渔业船舶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瑞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
类型三: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2023年2月17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北纬27°43′,东经120°19′海域巡查时,对闽某渔运0XXXX船进行登检。发现闽某渔运0XXXX船未按规定配备轮机长和管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经营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经营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码55-330220366000: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每一名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轮机长和管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类型四:渔船航行期间擅自关闭甚高频(VHF16频道)
2023年3月23日早上,南麂附近海域能见度约300米。6时40分许,“浙某渔0XXXX”船距离南麂岛西南约9海里向西穿越西航路,与南下的某某商船形成交叉相遇局面。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浙某渔0XXXX”船为让路船,但该船未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反而继续保持11节航速高速穿越,导致两船构成紧迫局面,存在碰撞危险。期间,某某商船多次通过VHF甚高频16频道喊话“浙某渔0XXXX”船,但该渔船始终没有作出回应。所幸某某商船采取大角度向右转向,掉头避让“浙某渔0XXXX”船。7时10分许,两船约500米距离通过。
经调查,“浙某渔0XXXX”在航行过程中擅自关闭渔业船用甚高频(VHF16频道),存在未正常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现象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之规定,构成违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船停航7天,罚款4000元,并按规定扣除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类型五:渔船多次进出港未按规定报告
2023年3月10日,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协同市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通过“浙渔安”系统发现浙苍渔0XXXX、浙苍渔运0XXXX、浙苍渔0XXXX、浙苍渔0XXXX等渔船存在2次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的情况,指令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跟进核查。通过渔船轨迹查询,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上述渔船均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违法行为确凿无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3月16日,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法对浙苍渔0XXXX等4艘渔船船长以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类型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
2023年4月25日,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洞头中心渔港登检浙洞渔休00**1船时,发现该船的3件灭火器过期。当天,洞头区农业农村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申请出海作业,遂要求洞头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逾期仍不按规定配备重要安全设备的,或一般安全设备3件以上的,为严重阶次”。本案中,浙洞渔休00**1船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3件,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