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01月23日14时10分,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平阳海域(27°33′301″N,120°39′381″E)时,发现浙某渔8****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船长22.62米,现场共有4名船员,分别是应某某、方某甲、方某乙、陈某某,但进出港报告中船员共上报5名,分别是应某某、陈某某、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应某某作为浙某渔8****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50-330220400002:较轻: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罚款(0.2-0.5万元);一般: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罚款(0.5-1.5万 元);严 重:(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罚款(1.5-2万元);特别严重:(并)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罚款(1.5-2万元)。未如实报告、12米-24米属于较轻阶次;未报告属于一般阶次;未报告2次的属于严重阶次;本航次未报告且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别严重阶次。”该船未如实报告且船长22.62米属于较轻阶次。
综上,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出港报告制度将船长明确为直接责任人,凸显了船长在保障船舶安全方面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本案中,船长对进出港报告制度重视不够,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对海上安全的关键意义。渔政管理机构通过进出港报告制度,能够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等关键信息,为应急处置、紧急救援等提供便利。相较于传统侧重事后处置的安全管理模式,进出港报告制度更侧重风险前置防控。准确报告进出港信息可大幅缩短搜救响应时间,而未准确报告,极易延误黄金救援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