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林某某随船携带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案
发布日期:2025-06-25 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5年01月23日15时10分,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温州海警局平阳工作站巡查至平阳海域时,发现浙平渔8****船正在航行,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船长29.59米,为海洋渔船,现场有2副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经执法人员测量,船长林某某确认,其中1副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相邻五目最小网目尺寸是21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中海洋捕捞过渡渔具(单船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标准54mm,为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另外1副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相邻五目最小网目尺寸是54mm。林某某作为浙平渔8*****船船长,随船携带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处罚情况】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事项编号12-330220257003:较轻、一般、严重: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罚款。以下各档渔船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海洋船长12米以下:0.2-0.8万元;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4-1.5万元;海洋船长24米以上:0.5-2万元;内陆非机动船:50-500元;内陆机动船:100-1000元。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三分之一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中间三分之一段,严重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三分之一段。例如:船长12米以下的海洋渔船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0.2-0.8万元,则较轻阶次罚款为0.2-0.4万元,一般阶次罚款为0.4-0.6万元,严重阶次罚款为0.6-0.8万元。处罚裁量时综合考 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规格偏离标准值程度、渔具数量、已使用该渔具进行过捕捞的可能性、对资源的潜在损害大小等因素。”该船船长为29.59米,综合考虑应认定为较轻阶次。

综上,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以及没收1副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投入生产,如同海洋生态“隐形杀手”,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正常生产秩序。本案中,两部门通过联合开展随船携带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查处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彰显了执法部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不仅有效遏制了非法捕捞,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更能规范渔业市场,保障守法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